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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a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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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小小姐姐|日内瓦公约之战俘待遇VS劳动法[1P]

安安小小姐姐|日内瓦公约之战俘待遇VS劳动法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通过,1950年10月21日生效。

你可以在联合国的官方网站上,找到这份公约的中文、英文、法语、阿拉伯语和西班牙语版本。

这份公约共分为六个部分,合计143条,以战俘的保护、在俘、在俘之终止三个部分为核心内容。

我国的《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5年1月,刚好三十年。

我国的《劳动法》,共分为十三个章节,合计107条。

《日内瓦公约》和我国的《劳动法》,原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不同领域的规章制度,但细心的网友发现,我国的《劳动法》,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较大的偏差,部分指标甚至远高于《日内瓦公约》对战俘的规定。

这其中,有三个指标,备受关注。

一 工作时间
虽然有人说,《日内瓦公约》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个小时,实际上前述的公约,并没有此类规定。

原文是这样说的:“战俘每日劳动时间,包括往返路程之时间,不应过度,绝不得超过拘留国本国普通工人在该区从事同样工作者所许可之时间。”

按照这个标准,战俘每天应该工作多长时间?OECD收录了部分国家的人均工作时间,我们将其按照一年48个周的标准,换算为周工作时间,以方便进行对比。





换算之后,大多国家2023年人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低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44个小时。

所以,如果你是一名身处欧洲的战俘,你的工作时间,会远低于我国平均工作时间。工人的待遇不如战俘,这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另外,前述公约还有一条关于休假的规定,原文为:“工作满一年之战俘应给予连续八日之休息,在此期间工资应予照付。”

我国《劳动法》规定,由政府制订休假办法。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实施(比《劳动法》的出台晚了13年)。

按照这个条例规定,工作不超过10年,带薪休假仅有5天,比前述的公约少了三天。

二 待遇
公约原文这样说,“战俘除自愿者外,不得使其从事有害健康或危险性之劳动。“

现实却是,职业病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倒也常见。

关键是,关于自愿,我们会按签名按手印,以证明是自愿的。

三 工资
公约规定了战俘也享有工资,而且要由拘留国先行垫付(”拘留国应对所有战俘按月垫发薪给,其数目应照以下所列折成该国货币“)。

我国《劳动法》,对工资这一项的规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所以,没说如果拒不支付怎么办?《刑法》有一项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规定了转移、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况,要承担7年以下处罚。

但,没说企业主在砸锅卖铁也支付不起的情况下,要由谁来垫付这笔钱。

作者认为,如果核实欠薪属实,应参照《日内瓦公约》的做法,由劳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工资。

其余指标,两者相差不大,在部分细节上,我国《劳动法》更为完善详细,区别仅在于落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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